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56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5660號
原   告  葉自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
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該裁定已於108年11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證明、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足憑,其訴應
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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