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4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4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2年度上訴字第447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田振慶 律師
楊偉奇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2號,中華民國92年9月19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祐輔
法官陳國文法官邱瑞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94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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