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聲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聲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裁定更正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二六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與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年度抗字第四0四八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本件聲請人聲請更正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抗字第四0四八號裁定,應由該法院管轄,聲請人向本院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陳國禎法官李彥文法官陳重瑜法官吳麗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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