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26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孝崴選任辯護人王俊賀律師
陳克譽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0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孝崴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5項復定有明文。
二、被告魏孝崴因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前於民國108年1月11日、5月7日、5月29日、7月9日涉嫌假意仲介塔位買賣詐騙被害人交付鉅額款項,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1358號、110年度偵字第4004、4006、4011號及111年度偵字第11630號追加起訴。被告就本案亦係於113年1月16日、17日、18日、19日、3月15日、4月22日涉嫌假意仲介塔位買賣詐騙被害人交付鉅額款項,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詐欺取財罪之虞之事實。另外,共犯「 小楊 」、「高先生」尚未到案,被告前拒絕提供手機開機密碼,足認有勾串共犯湮滅證據之事實。是被告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等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於113年8月19日諭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茲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僅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延長羈押(第1次)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陳韋如
法官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玫萱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