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未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5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海堂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殺人未遂案件,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本院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陪席法官姓名欄「法官陳秋君」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林翊臻」。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陪席法官姓名欄「法官陳秋君」之記載,顯係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應更正為「法官林翊臻」,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陳秋君法官吳宗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心吟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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