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04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玉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胡碧嬌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53,920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16日111年度訴字第604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自有上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而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就原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28,337元【以原審判決主文第一項應給付美金108,698元,按起訴時匯率(1:32.46)計算為3,528,33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920元,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碧蓉
法官李承桓
法官林珈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宛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