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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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046號上訴人 張志誠 被上訴人 周昆盟 兼上一人輔助人 施明雄 被上訴人 周明文
吳正順
洪孫成鳳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重訴字第1046號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654,780元【計算式: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22,000元×上訴人訴請返還土地面積43.49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4,9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