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51號上訴人乙○○即原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柒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玖仟貳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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