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2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253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2532號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著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可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384條前段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95年1月9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被告竟遲至95年1月24日始行提起上訴,此有上訴狀上本院戳記可憑,顯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依上揭條文規定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錦印法官蔡光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