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124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241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被告甲○○是否另有確實之住所或居所,或依法具狀聲請對被告為公示送達。否則,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雖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住所為河南省新鄭市○○鎮○○路,然被告經本院定庭期送達通知未果,應為送達處所不詳,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未合,自應限期命該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被告甲○○是否另有確實之住所或居所,或依法具狀聲請對被告公示送達。否則,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書記官吳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