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上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上字第402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 律師
許博森 律師複代理人 黃均熙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丙○○
甲○○乙○○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富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4月18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張蘭法官魏麗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書記官曾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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