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03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7年度訴字第1603號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83,5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書記官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