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簡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簡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基簡字第1242號原告全日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歐鎂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乙○○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3月18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書記官王佩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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