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小字第216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訴訟代理人  高鈺雯
被   告  李莉麗李秋娥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雄小字第2162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上午9時44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
年月25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熙聖
  書 記 官 黃國忠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柒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肆仟肆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黃國忠
法官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書記官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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