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補字第122號
原 告 陳俞均
訴訟代理人 潘福氣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義昌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倘欠缺此程式,經限期
命補正,該當事人逾限仍不遵行者,即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起訴。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
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
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104年12月9日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其
所有屏東縣○○鄉○○段○○○○○○○號中,如狀附地籍圖影
本黑色部分,及同段第431-3地號中,如狀附地籍圖影本綠
色部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返還所占
用系爭土地面積合計305平方公尺(本院卷第2頁)。經查
:系爭土地104年10月之公告土地現值1平方公尺新臺幣(
下同)2,200元(本院卷第10頁、第12頁土地登記謄本),
又經本院至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察103年12
月至104年12月坐落萬巒鄉之不動產買賣價格,固無系爭土
地之買賣交易,惟參○鄰○區○○○○段361至390地號土
地於104年5月間曾有1筆交易,交易單價均約為1平方公
尺13,587元,另同段391至420地號於104年6月間曾有2
筆交易,交易單價約為1平方公尺10,569元,復有同段511
至540地號於104年4月間曾有1筆交易,交易單價約為1
平方公尺5,676元(本院卷第18至20頁),又土地公告現值
通常略低於市場實際交易價值,是本件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權
利價值爰依上開鄰近土地買賣交易單價1平方公尺5,676元
計算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31,180元(計算式
:305×5676=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226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李芳南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