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訴字第1號
原 告 林燕郎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 律師
複代理人 黃建閔 律師
被 告 陳國星
陳忻 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
複代理人 蔡孟儒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九日下午三
時整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書記官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