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98年度訴字第31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李慧瑜法官陳思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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