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聲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鄭文婷
相 對 人 古月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君玲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30日所為之
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古月室內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古月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
依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王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書記官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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