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補字第214號
原   告  劉小妹
被   告  蔡幸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幸鈞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貳萬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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