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補字第214號
原 告 劉小妹
被 告 蔡幸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幸鈞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貳萬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