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台幣313,228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3,42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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