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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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4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六年度執聲沒字第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九十四年度刑保字第七○四號),爰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被告乙○○因案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日入臺灣臺北看守所在押迄今,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乙份附卷可憑,即不可謂其逃匿,而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所規定之「逃匿」要件不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之保證金,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李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