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3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壹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94年度戒毒偵字第116號被告李文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白粉1包,經檢驗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11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4月13日調科壹字第060008141號鑑定通知書附卷足參,上開扣案物品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40條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後之規定,業於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惟原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規定部分,僅調整其項次為該條第2項,原規定內容並無不同,非屬法律變更,即無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之新法核之。從而,本件經核屬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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