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6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柯怡伶代理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惠莊上列聲請人因宣告粘中登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粘中登(男,民國000年0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市區○○里○○鄰○○街○○○巷○○弄○○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㈡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第2項分別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粘中登設籍於臺南市○市區○○里○○鄰○○街○○○巷○○弄○○號,於民國70年5月21日起因行方不明經報案失蹤,82年9月9日由警方受理為協尋人口。嗣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派員前往失蹤人粘中登之戶籍地,向居住上址之失蹤人母親 粘許 等、胞兄 粘銘壎 及現任鄰里長等人為訪查,渠等或稱不認識失蹤人粘中登,或稱已多年無失蹤人粘中登之消息,而失蹤人粘中登未婚亦無子女,復查無失蹤人粘中登之入出境及健保等資料。綜上,粘中登失蹤多年,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粘中登死亡之公示催告,並於公示催告期滿後,若仍查無失蹤人粘中登之音訊,則聲請鈞院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臺南市新市區戶政事務所105年10月13日南市新市戶字第1050117931號函、失蹤人粘中登之戶籍謄本、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國民身份證異動資料、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單、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105年11月2日南市警善偵字第1050576941號函所附案件查訪紀錄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等件(均影本)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失蹤人粘中登之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及其最近3年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並據證人即失蹤人胞兄粘銘壎到庭證述綦詳,有本件105年12月5日訊問筆錄可稽,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是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書記官林修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