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452號聲請人 陳詹素蘭 上列聲請人與 張中和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於聲請狀當事人欄位增列本件聲請人姓名。
三、請提出相對人張中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