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00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余佩倩 上列聲請人與 蔡幸子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市○○段○○○○號及同段488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類謄本。(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
二、請提出相對人蔡幸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