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45號再審聲請人 張文宗 再審相對人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蘇文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聲再字第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林婕妤法官程耀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書記官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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