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2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2526號聲明人甲○○即繼承人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應為繼承之人(即 吳鐘成 、 吳資卿 、 吳義均 、 吳錫彥 、 吳淑華 )已收受聲明人拋棄繼承通知之存證信函之回執。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