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4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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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3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343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八三三八號),經本院豐原簡易庭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由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九十五年度豐簡字第六六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且依其他現存證據,已足認定被告犯罪,又檢察官復聲請逕依簡易判決處刑,是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柯雅惠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佳君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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