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8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各該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均屬合於減刑規定之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恐嚇取財│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有期徒刑叁月│├────────┼────────┼────────┤│所犯│刑法第346條│刑法第335條││法條│││├────────┼────────┼────────┤│犯罪│94年6月23日至同│93年9月間││日期│年月27日││├────┬───┼────────┼────────┤││機關│桃園地檢署│同左││偵查年度├───┼────────┼────────┤│及案號│案號│94年度偵字第1216│95年度偵緝字第72││││1號│7號│├────┼───┼────────┼────────┤││機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最├───┼────────┼────────┤│後│案號│95年度易字第191│95年度桃簡字第17││事││號│46號││實├───┼────────┼────────┤│審│判決│95年6月28日│95年9月28日│││日期│││├────┼───┼────────┼────────┤││機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確├───┼────────┼────────┤│定│案號│95年度易字第191│95年度桃簡字第17││判││號│46號││決├───┼────────┼────────┤││判決確│95年8月8日│95年11月13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同左││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壹月又拾││權期間或罰金額││伍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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