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001號
原 告 郭勁呈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蘇旭民 發支付
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083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