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584號
原 告 王景民
王 薛仕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行間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3,2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