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58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584號
原   告  王景民
      王 薛仕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行間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3,2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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