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埔簡調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埔簡調字第42號
聲 請 人  林鶯鶯
訴訟代理人  汪滿春
相 對 人  李智雄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禁止汪滿春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
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訴法第6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汪滿春,並非律師,亦非大學
法律系畢業,且與原告並無任何親屬關係,業據其陳述在卷
,以本件訴訟所涉及法律專業及事實之複雜程度,本院認其
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以免延滯訴訟,並維護原告之權益,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書記官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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