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57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579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源營造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元,應繳
   裁判費17,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7,3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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