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588號
原 告 成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立民生醫院附設護理之家等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1,07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