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60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607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蘇鄭玉鴦 、蘇炳
  吉、 蘇俊榮蘇秋陵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4人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111元,應繳裁
   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9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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