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625號上訴人 陳春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迦諾 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5,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書記官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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