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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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66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魏郡廷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魏郡廷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拾壹萬陸仟陸佰叁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玖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肆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書記官詹志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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