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09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志清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志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江志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被告自行以現金繳納後,予以釋放,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證明書各1紙在卷足憑。被告於釋放後,經本院合法傳喚其應於民國102年10月24日到庭應訊,惟其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嗣再經本院派警拘提無著,亦有送達證書、拘提結果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稽,堪認被告顯已逃匿無疑,依前開規定,應依職權沒入被告前已繳納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羅國鴻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