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8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維堯 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47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肆萬玖仟壹佰壹拾伍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捌仟柒佰壹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書記官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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