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80號原告 許敏欣
許碧瑜 張許雪楊 許秀子 許敏華 被告新北市私立聖心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畢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拾陸萬陸仟元【計算式:22,200元(新北市○里區○○段第1358、1361、1365、13
66、1370地號土地於民國104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原告主張占用面積約30平方公尺=666,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貳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書記官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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