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4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志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2年度毒偵字第6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葉志熙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爰審酌被告前曾有數次施用第二級
毒品之前科,此次再行施用,顯見戒絕毒品之意志不堅,易
受外界影響,惟念其施用毒品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尚未危
及他人,且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爰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書記官張葵衢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