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24號聲請人 周鐘山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前項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104年度司催字第2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7489-0│股票│1│1000││││││││││├─┼───────────────┼──────────────┼────┼───┼────┼───┤│02│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7934-0│股票│1│1000││││││││││├─┼───────────────┼──────────────┼────┼───┼────┼───┤│03│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9450-9│股票│1│1000││││││││││├─┼───────────────┼──────────────┼────┼───┼────┼───┤│04│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9451-0│股票│1│1000││││││││││├─┼───────────────┼──────────────┼────┼───┼────┼───┤│05│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9452-2│股票│1│1000││││││││││├─┼───────────────┼──────────────┼────┼───┼────┼───┤│06│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9453-4│股票│1│1000││││││││││├─┼───────────────┼──────────────┼────┼───┼────┼───┤│07│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9454-6│股票│1│1000││││││││││├─┼───────────────┼──────────────┼────┼───┼────┼───┤│08│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1-ND-11230-7│股票│1│1000││││││││││├─┼───────────────┼──────────────┼────┼───┼────┼───┤│09│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1-ND-11231-9│股票│1│1000││││││││││├─┼───────────────┼──────────────┼────┼───┼────┼───┤│10│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1-ND-11232-0│股票│1│1000││││││││││├─┼───────────────┼──────────────┼────┼───┼────┼───┤│11│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1-ND-11233-2│股票│1│1000││││││││││├─┼───────────────┼──────────────┼────┼───┼────┼───┤│12│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2-ND-13343-4│股票│1│1000││││││││││├─┼───────────────┼──────────────┼────┼───┼────┼───┤│13│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2-ND-13344-6│股票│1│1000││││││││││├─┼───────────────┼──────────────┼────┼───┼────┼───┤│14│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2-ND-13345-8│股票│1│1000││││││││││├─┼───────────────┼──────────────┼────┼───┼────┼───┤│15│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2-ND-13346-0│股票│1│1000││││││││││├─┼───────────────┼──────────────┼────┼───┼────┼───┤│16│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2-ND-13347-1│股票│1│1000││││││││││├─┼───────────────┼──────────────┼────┼───┼────┼───┤│17│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3-ND-15231-8│股票│1│1000││││││││││├─┼───────────────┼──────────────┼────┼───┼────┼───┤│18│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3-ND-15232-0│股票│1│1000││││││││││├─┼───────────────┼──────────────┼────┼───┼────┼───┤│19│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3-ND-15233-1│股票│1│1000││││││││││├─┼───────────────┼──────────────┼────┼───┼────┼───┤│20│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3-ND-15234-3│股票│1│1000││││││││││├─┼───────────────┼──────────────┼────┼───┼────┼───┤│21│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4-ND-18394-5│股票│1│1000││││││││││├─┼───────────────┼──────────────┼────┼───┼────┼───┤│22│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4-ND-18395-7│股票│1│1000││││││││││├─┼───────────────┼──────────────┼────┼───┼────┼───┤│23│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4-ND-18396-9│股票│1│1000││││││││││├─┼───────────────┼──────────────┼────┼───┼────┼───┤│24│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4-ND-18397-0│股票│1│1000││││││││││├─┼───────────────┼──────────────┼────┼───┼────┼───┤│25│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4-ND-18398-2│股票│1│1000││││││││││├─┼───────────────┼──────────────┼────┼───┼────┼───┤│26│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4-ND-18399-4│股票│1│1000││││││││││├─┼───────────────┼──────────────┼────┼───┼────┼───┤│27│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0-NX-2319-3│股票│1│901││││││││││├─┼───────────────┼──────────────┼────┼───┼────┼───┤│28│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0-NX-2696-3│股票│1│394││││││││││├─┼───────────────┼──────────────┼────┼───┼────┼───┤│29│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1-NX-3305-1│股票│1│861││││││││││├─┼───────────────┼──────────────┼────┼───┼────┼───┤│30│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2-NX-3694-0│股票│1│262││││││││││├─┼───────────────┼──────────────┼────┼───┼────┼───┤│31│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3-NX-4079-4│股票│1│973││││││││││├─┼───────────────┼──────────────┼────┼───┼────┼───┤│32│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4-NX-4476-9│股票│1│107││││││││││└─┴───────────────┴──────────────┴────┴───┴────┴───┘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5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