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983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務人 曼達威 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鄭 皓遠 人債務人 陳怡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美金貳拾玖萬肆仟零陸元捌角,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曼達威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2年05月03日邀其餘相對人 鄭皓遠 、陳怡靜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二筆及美元五筆:
1.新臺幣4,0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3年05月15日起至103年11月14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率3.987%計付
2.新臺幣1,0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3年05月15日起至103年11月14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率3.987%計付。
3.美元72151.40元,借款期間自103年06月17日起至103年11月12日止,到期本息一次清償,利息按年率6.25%計付。
4.美元60267.65元,借款期間自103年06月23日起至103年12月11日止,到期本息一次清償,利息按年率6.25%計付。
5.美元42364.75元,借款期間自103年07月03日起至103年12月30日止,到期本息一次清償,利息按年率6.25%計付。
6.美元59656.50元,借款期間自103年11月09日起至104年03月20日止,到期本息一次清償,利息按年率6.25%計付。
7.美元59566.50元,借款期間自103年11月06日起至104年03月30日止,到期本息一次清償,利息按年率6.25%計付。
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曼達威國際有限公司應於每月15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03年10月1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八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鄭皓遠、陳怡靜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983號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曼達威國際│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3.987%│││400000│有限公司、│0月15日起│││││0元│陳怡靜、鄭│││││││皓遠││││├──┼───┼─────┼──────┼──────┼───────┤│002│新臺幣│曼達威國際│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3.987%│││100000│有限公司、│0月15日起│││││0元│陳怡靜、鄭│││││││皓遠││││├──┼───┼─────┼──────┼──────┼───────┤│003│美金72│曼達威國際│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6.25%│││151.40│有限公司、│6月17日起│││││元│陳怡靜、鄭│││││││皓遠││││├──┼───┼─────┼──────┼──────┼───────┤│004│美金60│曼達威國際│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6.25%│││267.65│有限公司、│6月23日起│││││元│陳怡靜、鄭│││││││皓遠││││├──┼───┼─────┼──────┼──────┼───────┤│005│美金42│曼達威國際│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6.25%│││364.75│有限公司、│7月03日起│││││元│陳怡靜、鄭│││││││皓遠││││├──┼───┼─────┼──────┼──────┼───────┤│006│美金59│曼達威國際│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6.25%│││656.50│有限公司、│1月09日起│││││元│陳怡靜、鄭│││││││皓遠││││├──┼───┼─────┼──────┼──────┼───────┤│007│美金59│曼達威國際│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6.25%│││566.50│有限公司、│1月06日起│││││元│陳怡靜、鄭│││││││皓遠││││└──┴───┴─────┴──────┴──────┴───────┘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曼達威國際│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00000│有限公司、│1月1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陳怡靜、鄭│││百分之十,逾期││││皓遠│││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曼達威國際│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0000│有限公司、│1月1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陳怡靜、鄭│││百分之十,逾期││││皓遠│││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美金72│曼達威國際│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51.40│有限公司、│1月1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陳怡靜、鄭│││百分之十,逾期││││皓遠│││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美金60│曼達威國際│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67.65│有限公司、│2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陳怡靜、鄭│││百分之十,逾期││││皓遠│││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5│美金42│曼達威國際│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64.75│有限公司、│2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陳怡靜、鄭│││百分之十,逾期││││皓遠│││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6│美金59│曼達威國際│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56.50│有限公司、│3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陳怡靜、鄭│││百分之十,逾期││││皓遠│││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7│美金59│曼達威國際│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66.50│有限公司、│3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陳怡靜、鄭│││百分之十,逾期││││皓遠│││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