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1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1179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應明銓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7月20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竊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4月20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7月1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7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刑事第22庭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陳憲裕法官蔡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