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9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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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90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周信宏律師
謝幸伶律師 周漢威 律師上列被告因涉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參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涉嫌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12月11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3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林柏泓法官呂煜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