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537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 鍾國楨 以上當事人因96年度重訴字第53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肆萬貳仟叁佰伍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書記官華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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