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0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溱鍹 (原名 陳咅萱
       陳聖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明言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6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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