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7661號債權人新家坡NO.10黃金特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邱妃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鳳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林鳳英所有○○○區○○段3409建號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林鳳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林鳳英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路○○巷○○號」。
三、請提出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及其當選證明)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