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67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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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6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6770號聲請人台灣愛惠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耀輝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琨華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因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本票為無效票據(無發票日期),先確認是否仍有聲請本票裁定之必要後再行繳費)。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