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3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3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3067號聲請人 姚瑞安 法定代理人 廖羚君 代理人 廖奕喆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成年人即聲請人姚瑞安出生證明。
二、下列文件,應由聲請人姚瑞安之全體法定代理人(父、母)簽章(如有親權係由父或母一方單獨行使,應提出相關證明),並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
㈠拋棄繼承權聲明書。
㈡聲請人姚瑞安授權他人代為辦理聲請拋棄繼承之授權書。
㈢聲請人姚瑞安為未成年人,其全體法定代理人應檢附被繼承
人負債超過遺產之證明或係為子女利益而拋棄繼承之切結書。
三、以上各項文件如為外文,應添具中文譯本,並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書記官江慧貞

更多裁判書